
第一條 為切實規(guī)范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,促進依法行政、公正執(zhí)法,根據有關規(guī)定,結合局實際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凡局與經濟、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,均應公開或依申請予以提供,有特殊規(guī)定免予公開的信息除外。
第三條 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局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。具體職責包括:
1.牽頭負責局政務公開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實施;
2.管理和處理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;
3.保管、維護和更新局公開的政府信息;
4.組織編制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、政府信息公開目錄,并及時更新;
5.編制局政務公開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;
6.與政務公開、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。
第四條 局機關各科室(單位)按照各自的職責、職能,根據法律、法規(guī)等有關規(guī)定,履行政務公開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相關義務,主要負責人為政務公開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第一責任人。
第五條 局人秘科對擬公開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秘密進行保密審核。局監(jiān)察室負責對局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(jiān)督檢查。
第六條 局機關各科室(單位)對本科室(單位)制作、形成、獲得或掌握的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,按照規(guī)定程序予以公開。
第七條 對下列政府信息,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:
(一)局主要職能、機構設置和局領導成員及分工。
?。ǘ﹫?zhí)法依據及辦事程序規(guī)定:
1.以局為主要執(zhí)法主體的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;
2.局制定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規(guī)范性文件;
3.局負責的行政許可的事項、依據、條件、數量、程序、期限、承辦部門,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、申請書示范文本,辦理結果;
4.行政處罰依據和標準;
5.行政、事業(yè)性收費項目、標準、方式、減免政策及其依據;
6.招考錄用、辭退條件、程序、結果,表彰獎勵、辦法;
7.局重大項目的招標、政府采購;
8.信訪、行政復議等工作規(guī)定及主管部門地址、電話、傳真、電子郵箱、辦公時間和其他聯(lián)絡方式。
(三)局主動公開的其它有關事項:
1.局出臺的有關重大政策、組織開展的有關專項工作、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;
2.行業(yè)內的重大事件和重要新聞,近期重要工作動態(tài),重要事項的通知和公告;
3. 行業(yè)和專項發(fā)展規(guī)劃及實施進展情況。
4. 財政預決算,專項工作資金分配、工作進展,重大項目基本信息、資金分配、工作進展。
5.干部任免公告。
(四)需要以局名義說明或澄清的事項:
1.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重大突發(fā)公共安全事件的發(fā)生及應急處置情況;
2.針對不實傳言或謠言,需要以局名義釋疑解惑,澄清事實的事項;
3.向社會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;
(五)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規(guī)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。
第八條 下列局信息,不予公開:
(一)涉及國家秘密的;
(二)涉及商業(yè)秘密、個人隱私,權利人不同意公開的;
(三)正在調查、處理尚未形成定論的,但法律、法規(guī)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;
(四)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經濟安全和社會穩(wěn)定的;
(五)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規(guī)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。
對屬于前款第(二)項信息,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,可以予以公開。
第九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,應當自該信息生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。法律、法規(guī)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(guī)定的,從其規(guī)定。
第十條 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,應當根據需要,通過門戶網站、報刊、廣播、電視或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開。
第十一條 除應當主動公開以外的其他局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,屬于局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。
第十二條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,可以采用信函、電報、傳真、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申請。采用上述方式確有困難的,可以采用當面口頭形式提出申請。
獲取政府信息的申請應當按照統(tǒng)一規(guī)定的格式,內容應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、身份證明、地址、聯(lián)系方式及所需政府信息內容的描述及形式要求等。
第十三條 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(tǒng)一受理對局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,及時登記,并根據下列情形依法給予答復或提供信息。
(一)屬于已主動公開的,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;
(二)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但尚未主動公開的,應當及時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;
(三)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,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;
(四)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,應當告知申請人;
(五)不屬于局公開的政府信息,應當告知申請人,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機關的,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或聯(lián)系方式;
(六)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,應當告知申請人;
(七)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,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、補充申請。
第十四條 對要求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申請,可以當場答復或提供的,應當當場答復或提供政府信息;不能當場答復或提供的,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或提供政府信息。
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(guī)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提供政府信息的,經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的同意,可以將答復或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,并書面告知申請人,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。
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(guī)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提供政府信息的,期限中止或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。期限的中止和恢復,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。
第十五條 依申請?zhí)峁┱畔⒌?,必要時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,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自行抄錄,應申請人的要求,局可以提供打印、復制等服務。
申請人在申請中選擇以郵寄、傳送、傳真、電子郵件等形式獲取政府信息復制件的,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以該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。因技術原因無法滿足的,可以選擇以符合該政府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。
第十六條 局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,對不依法公開政府信息的科室(單位)和責任人,依法追究行政責任。對因未依法履行公開義務引起復議、訴訟的,應在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協(xié)助下積極應對。
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。
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(fā)之日起施行。
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